中国股市发展短短十几年,已有近1500多家上市公司,十几万亿元市值,应该说发展速度并不慢。企业债市场发展毕竟也已有20多年的历史,除国债外,当前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余额近5000多亿元。
尽管如此,就中国企业的外源性融资市场而言,特别是就中国企业的资本形成市场而言,仍然存在发展的不平衡,存在严重的“短腿”现象。
这“短腿”就是指资本金不到3000万元上市标准、但是具有活力和成长潜力的企业,资本扩充渠道不畅、未上市股权市场不活跃。这是中国当前资本市场发展中的缺陷,是中国资本市场“木桶原理”中最短的一块木板。
由于这块“木板”短,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一遇到宏观调控,国民经济往往出现明显波动;由于这块“木板”短,一方面社会巨额储蓄资金因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而苦恼,另一方面,具有活力和成长性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一直陷于资本扩充难的苦恼之中;由于这块“木板”短,一方面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纷纷投资中国市场,收购兼并中国企业,整合资源,海外上市,获取巨额回报,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却苦恼于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内外经济失衡,而国内丰裕资金想收购兼并,却找不到门路。
由此结论:发展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势在必行。这是完善中国金融市场结构的需要,是中国企业快速成长的需要,同样也是克服当前中国经济内外失衡、保持中国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增长的需要。
当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发展势头良好,特别是国际上的私募基金在中国特别活跃,如同热锅上的蚂蚁,纷纷看好中国的企业。
据有关机构统计,今年一季度,海外私募股权基金募集金额比去年同期大幅提高,增幅高达329.5%,已有17只针对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成功募集资金约76亿美元,已有38家中国企业得到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有9家私募股权基金支持的企业已实现成功上市,17笔私募基金成功退出了市场。有材料表明:2006年全球第一次私募股权投资金额超过了全球IPO。
海外私募基金投资的行业,从制造业转向传统行业、转向零售业,基本在各个行业猎取对象。当前,特别是房地产行业、消费品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受到越来越多国际私募基金的关注。
在世界成熟的金融市场上,不存在名叫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场,更多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从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看,海外有私募股权基金,有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资本(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并购基金等。私募股权基金是相对于股票的公开发行方式而言,主要是公募与私募的区别,即向特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还是向非特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
如果国内提倡的产业投资基金走公募的道路,要向非特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那么政府为了保护广大风险意识较差的中小投资者,对公募方式必须要有严格的审批,必须要有详细的严格的信息披露。如果是这样,这与发行股票、债券有何区别?而且走这条路,中国的企业就不可能得到快速成长。
因为审批制的弊端众所周知。如果不是采取公募方式,而是按发改委有关产业基金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办,每一只产业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时,必须限定投资者的人数,限定每一个投资者投资金额的最低起点,这不就是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招募资金了吗?
这不就是私募基金的典型特征吗?所以又何必叫产业投资基金?所以,我建议取消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法,不必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也不要再遮遮掩掩,羞羞答答,直接可以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还是有差异的。
何况,中国的《公司法》、《信托法》和《合伙企业法》已经给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运作提供了法律空间。目前国内也不是不存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是发展极其缓慢而已。从目前法律看,国内可以有三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一是根据公司法,采取有限公司形式,股东50人以下;采取股份公司形式,股东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公司法》第26条、第81条规定,投资公司资本金可在五年内逐步缴足,也满足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具体运作需求。
二是根据《合伙企业法》采取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避免了双重征税。三是根据《信托法》采取信托契约形式。大家要了解,《信托法》不是仅针对信托公司的,而是规范全社会各种信托行为的。《信托法》对契约性信托股权基金已明确了具体运作的制度内容。因此,既然上述三大法律已对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有了基本约束,我们又何必再另起炉灶?
从国外看,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业务本身是不需要监管的,如果说有监管是监管出资人的行为,例如养老基金。在英国,基金业务本身也不受监管,仅是对监管基金公司进行备案,对高管人员资质有一定要求等。在欧盟,稍多些监管条款,譬如对基金公司管理人出资份额要求超过1%等等。
要尽快发展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必须呼吁各地方政府及部门,如果真想迅速改变中国资本市场的“短腿”和“木桶原理”中的最短一块木板,不需要另辟蹊径去申请产业投资基金,完全可以按照现行的法律,重点去关注、去引导、去支持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而不是把注意力去放在产业投资基金市场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上。因此,当前关键是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法律,尊重法律,执行法律,根据法律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落实的相关措施。
夏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