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提到,一个现代国家,产权保护制度的前提是产权登记制度。不动产是恒产,是最根本的“产”,产权保护的前提就是必须要有像模像样的产权登记。在此基础上,也会产生很多正面效应。有四个突出问题的认识与处理,会得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直接支撑。
现在中央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其中关键一点,是中央强调以2016年为节点,有关财税配套改革重要的和基本的事项要见眉目,我认为,这实际上是要给2017年的十九大做铺垫,也是给2020年全面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做铺垫。因此要加快立法,从现在来看应是2015年、2016两年的事情。我个人估计2015年很难完成,虽然我们最理想化的愿景是这一年能完成,但是很可能完成不了,那就要到2016年了,我们可以观察这个过程。
有媒体报道,2016年城镇区域要完成不动产登记,2018年全国城乡要统统到位。如果在2016年年底之前,全国人大最后审批通过房地产税立法,使保有环节也有税,那么2017年就是依法执行问题,而不是扩大试点范围的问题。
从税的角度来说,统一登记也会给出一个新的境界。我认为,中国的房地产税立法须坚持一个基本的思路,即不能照搬美国的普遍征收模式,不能见到一平方米就征一平方米,必须给纳税人一个基本住房保障面积的扣除。原来分散化由部门登记,这个事情的处理比较麻烦:这儿有一处房子,那儿有一处房子,按照各地分散的部门登记信息,看不出来这些房子是归到一个应该纳税的家庭。而现在有了统一登记制度、全国大联网以后,会“一网打尽”,这件事就变成操作上很便捷的状态。
对整个法治化国家的改革、发展、长治久安和可持续运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支撑意义一定是全面的。现在我们称为“暂行条例”,把它放在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之内,不排除若干年以后以更成熟的条文,把它上升为“不动产登记法”,这将是一个动态渐进分步走的过程。未来要以这样的法规支撑中国的常态。
收入分配的真问题
收入分配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与此相对应,目前有两个相当流行并被认为是主流的观点。一个观点认为,在中国这些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政府、企业得到的收入部分明显偏高了,换句话说,就是居民所得份额是偏低的。这种主流认识多年来多次被人们强调,并有具体的计算数据,比如居民收入份额10余年间下降了约10个百分点,消费率很低。为此很多人提出,在扩大内需的同时,要努力增加居民收入占比,使消费成为
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源,也就是要从投资推动转到以消费为主推动的新状态。而这个基本的量化认识的依据是不是有值得商榷之处,在学界讨论中几乎看不到。
另外还有一个认识,就是有学者在做了论证和测算之后提出,中国的收入分配中存在着巨额灰黑色收入额的特征。王小鲁教授已经做了几轮中国居民隐性收入的具体测算,在最新的一轮测算中他认为,在我们现在整个GDP中,有6万多亿元的规模是居民灰黑色收入。这些数据官方统计没有表现出来,但这些收入当然都要归入社会上一部分居民群体。
按照王小鲁教授的认识引出了一个判断:如果认可这5、6万亿元的居民隐性收入,前面所说的那个同样主流的认识就不成立。因为,中国现在的GDP就是50万亿元出头,其中有10个点以上部分实际上是未统计的个人所得,那么前面所指责的居民收入份额偏低,按照后面的观点,一下就变成很正常了:在现在人们认可的偏低份额上再加上10个点,变成了至少50%以上。由此我们要问,这两个都带有主流特征的、广泛被人们认同的认识,到底哪个对?我现在还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学者在这方面正式做出回应。我并不认为我们可以迅速在这方面取得共识,但这非常值得我们思考。
那么,真正的问题在哪里?我不认为现在有研究者可以很确切无疑地把前面那个收入格局的量值说清楚,到底政府、企业、居民三者收入份额和真实的投资率、消费率是怎样的数量值(这样的研究工作当然很有价值,但即使你说了以后,可能还会争论不休)。然而我认为,需要提出的是,有关中国收入分配的真问题在哪里?我认为,我们应当更深入地切入中国收入分配中居民收入内部结构问题,就是在政府、企业、居民三者收入比重和投资、消费这两大块的考虑之外,需要进一步地探讨是不是我们居民内部收入分配的差距过大、规则紊乱、不公正的问题,在严重地影响着中国现代化提升的过程?我觉得,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或者说是我们思考者、研究者应该更加注重抓住的真问题所在。
贾康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