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和农信主办的微聚2014第五期“小
金融大作为——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与未来”
论坛在北京召开。中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何广文在论坛中发言表示,现在有借合作社名义来搞纯粹金融活动的一些个人或企业,他就做成一个合作社,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就挂着资金互助的牌子,这样的非法集资之嫌,他纯粹搞金融,搞专业合作社,挂个合作金融的牌子,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和政府倡导的合作
组织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的性质是有差异的。
以下为嘉宾发言全文:
何广文:我简要地表达一下我的观点,我有五个观点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中国“三农”发展的趋势使得农民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就需求特点而言,需要的仍然是本土化的金融服务,这是我的一个观点。中国“三农”存在一个趋势,就是土地集中,规模化生产,规模化的基础上专业化、产业化,在这个基础上合作化,这是中国“三农”或农村发展的未来。这是目前我们正在经历的这样的过程。这个过程正在加速。这种转型具体表现为专业大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的不断涌现,虽然目前我们这些所谓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数量还不是很多,但正在快速发展过程当中。
另一个表现是,以资源禀赋为基础培育起来的专业村、专业乡镇甚至专业县也越来越多。这说明农村需求在发生变化,一家一户的那种传统小规模农业经营已经不可持续,必须转型。农村经济经营活动需要支持,但是,怎么支持?我们要注意的是,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像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等的金融需求,仍然是本地化、本土化的金融需求。这种本地化、本土化的需求,要求提供服务的机构要接近需求,信息要对称,所谓信息充分,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供服务。
这些服务谁能提供呢?哪些机构能提供呢?就是本地化、本土化程度比较高的机构才能有条件来提供。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大机构、小机构都可以提供。大银行、小银行都可以提供。大银行与小银行相比较,或大机构与小机构相比较,只不过小机构在提供本土化服务方面更有优势。大机构也可以做到本地化,大机构的模式比较多,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做法,大机构自己去建小机构,建村镇银行,建贷款公司,或者大机构自己进行部门的改造,建立专门的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农户的部门如农户信贷服务中心。我们农村信用社在做,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做,只不过目前做得还比较少,需要进一步促进。大机构也可以去服务小机构,对小机构给予技术支持,由小机构来做。农村正在转型,资金需求越来越大,但我们需要的仍然是本地化、本土化的服务。
第二,在三农金融服务的各种模式中,合作金融的服务绩效是最高的。
在向农村各类经济活动主体包括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或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种金融模式当中或者各种组织当中,合作金融是最有效益的一种模式。农村金融是个地域金融、区域金融概念,在现行金融统计制度下,农村金融就是县域金融概念。在县域范围以内,经济活动主体实际是多种多样的,有高大上的一些企业,也有城市里所具备的各种各样的公司,各种企业组织形式都有,还有农村各类经济活动主体,如农户、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大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城乡小微企业)等。
提供金融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各种各样的银行,也有贷款公司,有资金互助社,但我们要分析一下,即使在欠发达地区,目前我们的金融供给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县域银行很多,像江浙一带一些县域银行有20多家银行、30多家银行,再加上几家贷款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典当等等,金融供给是比较充分的,但是这些地区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小农户、小微企业融资仍然比较困难。
在发达地区是这样,在欠发达地区实际也存在金融机构多元化的状况,即使在我们贫困县域也是这样的状态,一个县里面也有好几家银行,竞争似乎已经存在,但是当地的农户、家庭农场、小微企业、合作社等仍然是金融服务不到位,这是我们看到的。为什么这么多机构存在,但是小微企业、农户、合作社等仍然需求比较大,满足率比较低呢?作为银行或者作为贷款公司等其他金融形式,它是一种外部嵌入的金融服务模式,也就是说是外部人,我们农村地区需要的是金融服务是内部的,信息对称基础之上的金融服务;外部嵌入的金融机构信息是不对称的,他不了解我们的需求。金融业特别是信贷产业最基本的是做信息,信息对称,了解,信息充分,只有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他很熟悉、信任,他就可以放弃传统商业银行所要求的抵押。
现在传统商业银行很重要的方面是,放贷款的时候要求抵押,即使你有还款能力,还得了他的贷款也要抵押。他不愿意承担任何的风险。金融合作组织基于成员而产生,是产业内部的合作,基于社区成员的合作,这时候,信息是对称的,相互了解。在农村范围内、社区范围内存在一种信任关系,叫人际信任、村庄信任、社区信任、社群信任。这种信任关系是其他嵌入式金融机构难以利用的,合作金融刚好就利用了这些要素,这是合作金融成功的最基本的要求。社区信任、成员信任,建立在地缘、血缘基础上的金融信任关系,这是合作金融成功的很重要的基础原因。
放贷款技术很重要,但在农村领域放小额贷款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要研究社区信任,研究社区文化,区域文化,合作金融就可以做到兼顾信贷技术和文化。这是我讲的第二个观点。
第三个观点,在国内合作金融的具体存在形式已经多元化、多样化了,但政府一直强调和倡导的是基于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之上的信用合作,或金融合作、资金互助。2004年—2014年11年
中央一号文件里,多次提到要发展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鼓励那些发展规范的合作社建立成员互助机制,它倡导的是在合作组织内部的基于经营生产基础之上的资金互助。这样的资金互助是什么概念呢?是我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暂时闲置的资金流,这部分资金的合作。这部分资金很明确,大家在生产经营合作过程当中所产生的资金,我不拿走,这部分资金其他成员需要的时候可以从这儿借,但是它的运作大家要清楚。
前面几位讨论的时候也提到,不出村,不吸收存款,我对他们的观点有其他的认识。还有收益不是追求的主要目标,就这些观点我谈谈我的认识。不出村,如果是真正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有可能出村的。如果不出村,这种经济活动很难做到,经济活动它的范围和半径可能是很大的,特别是产业合作,如果仅仅是在一个村内的产业活动可能发展的潜力是很有限的。真正基于产业合作的合作社很有可能出村。建立在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但是建立在产业合作基础之上的资金互助,是在我们金融活动过程中的暂时闲置的那部分资金的互助与合作,而如果作为一个成员来讲,我的收益主要来自于生产经营合作的话,这个资金流就可能比较大,特别是随着产业发展会越来越大。这也是我的储蓄,你说不吸收储蓄,那我们的合作怎么做。这是需要讨论和研究的。
第四个观点,这个资金互助大家要清楚,不管你是搞什么合作,不仅仅是生产合作,我为什么要合作?为什么要参与合作?最基本的是在什么地方?合作收益是最基本的,不管任何时代,任何人,不管怎么高尚,享受服务的收益是最基本的。所以,不管是生产合作、资金合作还是经营合作他也要争取一些收益,只不过合作组织内部的合作是对外的
市场化,业务操作的市场化,只不过它有一定的利润返还机制。我挣钱了,要建立这样的机制。
资金互助过程当中,我的钱放在资金互助社是要获得存款利息的,如果没有利息我敢不敢放在那儿,这肯定是有利息的,我从这儿借款,支付一个市场利率也是应该的。在这个过程当中的收益,资金互助收益与银行的不同就在于我参与资金互助,获得存款利息,贷款支付市场利率,但资金互助的收益按照我的存款贡献,贷款贡献来分配,这就叫做按照交易量返还利润。它是这么运作的。
第五个观点,合作社不管是资金互助还是产业合作、经营合作,它成功的基本要素在于将合作社构建成为一个成员利益共同体,这是合作社成功的最基本的要素。现在有些合作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国内注册的合作社已经有110万家左右,这个合作社的数量越来越大,也发展很快,但比较多的合作社,在研究过程当中发现,比较多的合作社,好像不是我们经典的合作制所谈到,所描绘的合作社,它就是个人公司或股份制公司,所以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在,都是老是埋怨合作的成员不守信用,就像搞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在市场价格高的时候就卖给别人,在市场价格比较低的时候就想通过合作社来销售,就是不遵守合同。本来合作社和成员订了合同的,但他老是不遵守合同,不履约,成了这样一种状况。
为什么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它就是没有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没有解决信任的问题,但我们合作社讲究的是有一点信息公开,特别是财务信息的公开,作为一个成员来讲,你在金融管理活动过程当中的各种信息我都不了解,我就没有办法信任你,这时候我就没法和你合作。你什么都不让我了解,什么信息都不公开,特别是财务信息不公开,这时候我就不愿意与你合作。它从根本上没有解决是否是真正要合作的问题。这是第一个没有解决信任问题。第二它没有解决利益共享的问题。这是决定合作是否可持续与是否要合作的最基本的东西。你是一个几个人的公司,只不过你把我发展成为成员,我只是你的一个客户,我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是个买卖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如果是真正的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纯粹的商业交易关系,不是纯粹的法律意义上的交易关系,它有在交易以外其他一些政府关系。
第六个观点,在实践当中的资金互助和合作金融发展过程当中存在一些不利于合作社发展的合作或要素。
1、现在有借合作社名义来搞纯粹金融活动的一些个人或企业,他就做成一个合作社,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纯粹搞金融,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和政府倡导的合作组织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的性质是有差异的。
2、治理机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大户控制,个人控制,没有发挥合作组织的治理结构所具有的优势。合作组织治理结构的优势没有在我们现有资金互助组织中体现出来,支配一切,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什么问题呢?在经营上有可能资金应用不规范,把资金拿出去用到自己的企业里,去搞大项目,或者是给大户。目前个别跑路的资金合作社的结果就是这种原因才产生的跑路行为。大户控制以后,把这些钱拿来自己搞项目,或者用到自己的企业里,或者给那些大户,不讲究金融运作规则。
4、目前还缺乏必要的合作与联合机制。这些组织与资金互助发展了,他也需要合作与联合,也就是它的资金如果比较多,需要有出路,如果资金不足也需要融入资金,这样对外的合作机制目前还不存在。
5、缺乏必要的政策措施和监管。
何广文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