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纪律是党
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7条,新增2条,修改12条。条文在六大纪律中是最多的。那为什么它的条文有这么多呢?一方面,现实生活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还是比较多的;另一方面,它将2010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相关内容纳入进来。
第一,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此次《条例》修订在第八十五条增加了一句话,即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同时,党章还要求党的干部必须具备六个基本条件,其中就有“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从问题出发,以权谋私问题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中出现得最多,所以,我们在这里把党章的正面规定在这里着重强调一下。可以看到,整个《条例》都是负面清单,只有这里提出了正面要求。
《条例》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这个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其他财产性权利。这里要注意,如果是你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了对方财物,你说你不知道、不知情,这也叫以权谋私,也是违纪。如果你知道还收了对方财物,那就不是一般的违纪而是受贿了。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你知道还收了对方财物,应该怎么来处理?还是依据《条例》来处理。因为,对于家人受贿,你应该是知道的,而且你对家人也有失管失教的责任。那么,它为什么会作这个规定?这体现了与刑法的对接。一般的以权谋私,收受贿赂不到3万,属于违纪,就要对你进行违纪处理;达到3万或以上,不仅是你还有你家人都要以受贿罪处理。
第二,对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我们国家还是一个人情社会,党员领导干部可以有正常的礼尚往来。但什么情况下就算违纪行为了呢?按照《条例》规定,一是不能明显超出正常的礼尚往来。二是不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来看案例。2018年1月,渤海银行给银监会、天津市属重要机构等多人以邮寄方式寄送168元水果礼品卡。此事被银监会知道后,当即向中纪委陈诉了情况。中纪委随即向银监会和天津市通报此事,要求彻查。中纪委定性为顶风违纪,挑战中央权威,要求从严从快处理。渤海银行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分。我们看,这168块钱虽不多,但是送给了上级管理人员,就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就不属于一般的礼尚往来了,而是违纪。再举一个案例。2018年中秋节前,广东汕头市中心医院呼吸内科主任黄某错将自己中秋节的收礼清单发到微信工作群内,涉及多种高档礼品及数万元现金,总价值超过10万元。医院给了他一个行政记过处分,并全院通报。之后,医院又出了一份通知,决定暂停黄某职务,配合调查,有进一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那么,黄某到底是违纪还是违法?如果单笔金额是3万块钱,就属于受贿。因为他是公职人员,本不该收礼,却收了这么贵重的礼。那收了礼,就得对人家有所照顾,而这个照顾肯定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公务,在这里可以理解为执法,也可以理解为公共服务。而且他这次收了10万,以前肯定也有,继续调查会查出一大堆问题。三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比如,我利用职权跟所管辖的宾馆饭店打招呼,让他们给我优惠。这就属于利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那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我兴师动众地大操大办,这影响肯定不好。借机敛财,借大操大办收大笔的份子钱,这都不行。
第三,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条例》新增加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比如,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某,利用内幕信息炒股获利近2千万。这不是一般的违纪,而是犯罪。另外,按照此次修订新增加的条款,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
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这些是违纪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这是坚持纪严于法、完善纪法衔接的表现。来看案例。原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投资管理处处长孙某,利用负责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职务便利,先后为3家企业谋利并收受欧元、美元、卡地亚手表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万元。这不仅是违纪还违法。最终以受贿罪判了10年。还有,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能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条例》在这些方面有着非常严格、细化的规定。
第四,对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处分规定。按照《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这就是俗称的占公家便宜。
第五,对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处分规定。这就是《条例》中有关公款消费、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特别是不能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2014年,党中央下发通知将原先明令禁止的12个风景名胜区增加至21个。
第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一些新表现。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
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注意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变相公款旅游,一个是借机旅游。来看案例。2017年3月,四川省简阳市老龙乡组织机关干部及村干部一行8人前往成都市郫都区、都江堰市考察学习。然而,在考察学习的最后一天也就是周五,考察组成员有4人驾驶考察租用的车辆到青城山景区游玩。当时,他们是电话请示了副乡长,在征得同意后才去的。但回来后,牵头的那人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两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还有一人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副乡长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为什么?他们尽管是自费,但有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行为。考察学习,应严格按照行程安排来,再有在工作日怎么能去旅游呢!有的单位要求比较严,不仅周五不行,周六日也不行,而有的单位则要求,周五不行,但周六日可以,只要你说清楚,而且自己要承担所有开支,如果出了问题,自己还要承担责任。虽然各单位的规定有严有松,但我觉得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还是严一点好。
第七,对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物等的处分规定。依据《条例》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是非常有针对性的。翻阅一些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借用之名,行受贿之实。这不光是违纪,还涉嫌犯罪。来看案例。原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处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对河南某造纸公司现场核查中,从该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或索取大量的钱物。多少钱呢?一审认定其受贿36万,判了12年。之后,李某上诉称无罪。而检方也提出抗诉,并指控称,李某实际受贿229万元。李某说,其中的190万元是借款,有借款书为证。后来一查,这借款书是假的。最终,李某获刑14年。这已经不是违纪了,而是犯罪了。那么,怎么判断他是违纪还是犯罪呢?可以从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还款证明等方面来判断他到底是真借还是变相受贿。如果是借,就是违纪,如果是受贿,就是犯罪。另外还有一点,不能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是一种新型的违纪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可以有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不能超过银行利息的4倍,否则就属于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