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就“改革开放40周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与大家进行交流。改革开放40年,我国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司法体制也有很大进步。
什么是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是指以司法为职能目的而形成的
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或者说是司法机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统称,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是一种裁判的权力,它与司法和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同时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一个国家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从1978年至今40年的改革开放中,我国司法体制经历了规范重建、司法机构内部机制调整、全面司法体制改革三个阶段。
一、党的十八大以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演进
第一阶段(1978-2002年)——规范重建
规范重建阶段也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到1990年中后期,是规范重建阶段的前期;1990年中后期到2002年,是内部建制加快期。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到2002年,在长达二十多年的司法体制规范重建过程中,我国取得了哪些成绩?主要是重建司法规范、恢复司法秩序,致力于变革一般司法审判工作方法,规范审判行为和诉讼程序。这一阶段令人瞩目的成绩就是人们关于法院和法官的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
1988年召开的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提出要搞好法院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加强和完善法院自身的机制。会议提出,要认真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切实改进合议庭的工作,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办案效率,推进法院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随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颁布和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人们对司法权的理念逐步深化,对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终局性和法官的职业性、特殊性有了较为清晰的认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人们对司法机关的认识逐渐科学化,认为司法权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独立的权能和权力,它的组成人员以及权力的运作都有自身规律。当然,在我国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终局性都应该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来体现。随着认识的进步,法官的专业素质也有了显著提高。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到2002年以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案件与日俱增,人们对法院的公平和效率的需求也日益强烈。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从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及时回应了人民和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在1999年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指导下,人民法院内部进行的改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法院机构内部实行立案和审查分开、审判和执行分开、审判和监督分开。其二,改革审判权行使方式,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制度,加大合议庭和法官的权力。其三,强化司法形式的变化,如要求判决书必须要有说理、判前评断,注重司法仪式与仪表,法官要穿法袍,法庭要添置法槌,以强化法官的职业特点和威严。改革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多级的分散性特点,全国的法院系统推出了自己的改革方案,先行先试,司法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涉及法官制度的改革相继出台,如主审法官制、错案追究制、统一司法考试制、法官助理制、书记员专职制等。
第二阶段(2003-2012年)——司法机关内部机制调整阶段
虽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们在司法体制改革上作了很多工作,但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盼、对公正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到了第二阶段,也就是2003年到2012年这十年间,为了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司法公平公正的需求,司法机关进行了内部机制调整。
2003年5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开始指导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从此,司法改革成为国家的统一行动。2004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就司法干部管理、律师制度、司法机关经费保障制度等作出了完善规定。虽然法官员额制、法官独立的特性在这个初步意见中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但是法官的待遇、保障等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同时,最高法院于2005年、2009年又分别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了公正与效率是法院的工作主题,要维护司法权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这一阶段老百姓普遍反映的就是执行难问题。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就是要满足公众的需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在这种精神的指导下,司法系统在强化司法统一、合理和优化配置审判检察等司法职权的同时,还要推进司法职业化,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党的十七大召开后,中央又提出要优化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加强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四项任务。在2005年至2012年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推动司法改革的发展。这一阶段的司法改革,在提高办案效率、审判公开、对司法人员的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的经费方面,取得的进步是比较明显的,司法机关的办公条件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再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能拖延审判,保证了人们对法院审判案件时间上的诉求,不能让案件久拖不决。虽然这一阶段的审判效率大大提高了,但是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由此我们也能看出来,这一阶段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停留在司法系统内部,还没有全面延伸到司法体制之外,但这一阶段的改革已经为2013年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部分改革经验。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改革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战略层面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方略。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也就是说,这一阶段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中进行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从全局性、整体性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方向、价值追求、实施原则、推进重点等进行全方位实施。
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准备——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司法体制的不科学、不完善,目前来看就是导致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如果不进行司法体制系统的全面改革,仅靠法院检察院内部机制的调整,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了。这是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到一个宏观背景上去理解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鲜明特点——于法有据
在本阶段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高度强调改革的合法性,同时强调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此次司法改革的主要依据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中共中央历次会议的重大决定,分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二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司法改革的文件;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的立法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试点改革;四是公检法司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突出成果
针对前两个阶段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了司法体制上较为精准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以落实员额制为突破口,将专业人员、专业辅助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极大地提高了司法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化水平,结案率与办案质量也大幅度提高,当事人满意度明显改善。
其二,落实司法责任制,增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责任意识,实行案件责任终身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就解决了“审了不判,判了不审”的问题。在授予司法人员权力的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惩戒委员会独立发挥作用。同时,为了排除对办案人员的干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文件,增强了法院、检察院两院的对外独立性。
其三,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职业保障待遇,增强司法人员的尊荣感与工作积极性,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单列且薪酬大幅提升。基层法院、检察院职务序列单列后,打破了职级晋升的天花板。
其四,人财物省级统管,有效降低了外部干预。
其五,按照党中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设立6个巡回法庭,实现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
其六,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打官司难的问题,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加强监督,依法制裁虚假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
总的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解决了“判了不审”、“审了不判”、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贪官收监难等一系列问题,多年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昭雪并获得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改革取得了重要实效。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就有力地证明了全面司法改革的成效,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效。
三、当前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尽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司法领域的问题依然还是存在的:一是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工作机制等与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司法人员的工作能力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二是司法体制改革仍需要进一步深化,一些关联度高、相互配套的改革举措推进不同步,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三是基层基础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基层法院队伍、检察官队伍断层、人才流失问题较为突出,基层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内部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司法作风不正、司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五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一些法院的办案人员压力巨大,有的法官常年超负荷工作,身心状况堪忧;六是司法人员履职保障还需要加强,司法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尽管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我们依然坚信未来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解决。
四、未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今后,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现司法现代化与中国国情的统一,实现中国特色与借鉴世界先进法治文明的统一,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满足新时代人们对公平正义的需求。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循序推进,统筹协调和凝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才能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才能最终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在坚定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的前提下,我们还要选择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可行的路径。进入新时代的司法体制改革必然是全方位的系统性改革,难度要比前两个阶段大得多,同时也是机遇和风险并存,必须要加强顶层设计,尽早作出研判。
加快推进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司法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监察委员会的关系,同时还涉及干部组织人事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政预算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政治保障制度等,只有相关制度协调配套,才能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在员额制改革定岗定编完成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职业化保障机制的投入,提高法官的待遇,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以防止专业法官队伍的流失,这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加大职业保障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强职业司法人员的责任规制,完善司法人员的退出机制,坚决杜绝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有学者指出,权力案、人情案是影响司法判决公正的比较重要的因素,因此在抑制“司法地方化”的同时,还要坚决抑制“司法人情化”。“司法人情化”指的就是同学之情、朋友之情、同事之情、熟人之情、亲人之情、战友之情,这些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再有,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看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要清楚地看到还存在的问题,那么下一步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做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把所有的遗留问题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逐步解决掉。
今天的内容就和大家介绍完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