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大家看法》:中断的线索
时间:2006年12月07日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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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电视台】
中断的线索
女业主惨死家中,凶手究竟是谁?“当时我的女儿就是卧躺在床上,已经死亡了”;监控系统停用,值班记录空白,为何出现诸多巧合?“我当时的感觉就是绝望,这很可能是一种无头案,永远也破不了”。巧合的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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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热度故事:中断的线索
孙先生今年60多岁了,是北京市某高校的退休职工。2004年5月,在国外工作的大女儿回国探亲,一家人难得团聚一次。
这天女儿说要回郁花园小区的家里办点事,可是一大早就出门的她,直到傍晚也没有回来。而女儿的电话也一直打不通。
孙先生:“后来说等等吧,后来天黑了以后还是联系不上。”
孙先生感到很奇怪,女儿原来住的房子离自己家并不算远,怎么会这么晚了还没回来呢。而且连一通电话也没有打来。会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呢。于是,放下电话后,他便迅速赶往郁花园小区。
在推开女儿家门的一刹那,眼前的一幕让他感到天旋地转。
孙先生:“当时我的女儿就是卧躺在床上,趴着躺在床上。已经死亡了。”
警方接到报案后,随即赶到案发现场,经过现场勘察,初步断定为谋杀。
孙先生:“很意外,没有想到的事情,灾难性的,不可逆的。”
女儿今年只有35岁,她的突然离世让两位老人痛不欲声,而就在事发的第二天,死者的丈夫张先生也从加拿大匆匆赶回了北京。对于妻子的遇害,他始终无法接受。
张先生:“我到现在我惶惶之中我依然不敢相信,但是理智又告诉我这事情确实是发生了。
张先生告诉我们,他和妻子在结婚后不久便移居到加拿大工作,因为放不下手头的工作,所以这次探亲才让妻子一个人回来。可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一次回国探亲竟会惹来杀身之祸。“
张先生:她从来没有跟任何人红过脸。非常柔弱,善良。
张先生说,妻子从2002年出国之后就很少与国内的朋友往来,而且妻子性格柔弱,也不可能得罪什么人。那么究竟是谁杀死了自己的妻子,他又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从现场的一些迹象来看,这似乎是一起劫杀案。
张先生:“因为我们当初已经不在国内,也不可能有很多贵重的东西在里面,但是她随身带的东西是都没有了。”
张先生回忆说,案发当天,妻子曾经给自己打电话,说中午约了一个人到家里看房,而据法医判断,妻子死亡的时间也正是在这段时间之内。那么这个租房的人到底是谁?他会不会就是杀害自己妻子的凶手呢?
案件发生后,警方立即开始着手调查。他们首先在小区内排查其他业主,希望了解在事发当天是否有可疑人员在小区内出现。
业主甲:我一般都不在家,只有周五的时候才回来。
业主乙:没有没有,因为我们家离他们家还挺远的,我们家是住这边。
由于凶案发生在白天,又不是周末时间,张先生的邻居和小区内的其他业主大多数都没有在家,因此他们也无法提供任何有关嫌犯的线索。而这时警方又了解到,郁花园的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大门口设置了一个监控系统,那么能不能从这个监控系统中获得一些线索呢?
张先生:“电视监控设备没有启用,停用了。”
明明设有监控系统,为什么偏偏在这个时候停用了呢?在物业公司出具的一份说明中,他们对此的解释是,由于开发二、三期工程而导致监控设备暂时停止使用。可是,即便监控系统没有正常使用,小区总该有当天的值班记录吧。那里会不会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呢?然而,这一次的调查依然一无所获。
张先生:“任何人任何车辆随便出入这个小区,以前的登记制度没有执行。”
在当天的值班记录上,除了值班保安的签名之外,根本没有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而由于当天进出小区的人员太多,值班的保安也无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样貌和特征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这样的结果让张先生感到很失望,也很气愤。
张先生:“跟我出国以前他的物业情况完全都不一样,我在出国之前以前住的时候有门卫保安制度,每家的车有出入证,陌生的车辆进行登记的,但是现在没有那些东西,我觉得既然我付了费了我就应该得到我相应的一个权益,但是我没有。反而给我造成巨大的损害。”
张先生说,在他出国之前,小区的保安系统都是正常使用的,可是在两年后,在自己的妻子发生意外的时候,这些系统却偏偏停用了。而保安系统的停用不仅起不到预防事故发生的作用,在事故发生后,更加无法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张先生:“我当时的感觉就是绝望,这很可能是一种无头案,永远也破不了。”
解说:自从事情发生后,张先生便开始奔波于公安局和郁花园小区之间,他每天都在期待案件获得进展的信息,他也不知道哪一天会抓到凶手,来告慰妻子的在天之灵。
一次次的希望换来的却是一次次的失望,案件侦破的机会似乎越来越渺茫。而在这个过程里,张先生逐渐发觉,虽然是凶手杀害了自己的妻子,但是,正是由于当初小区的保安没有对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才让凶手得以顺利进入小区,从而对自己的妻子实行杀害的。他认为,妻子的意外被害,物业公司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张先生:“我觉得哪怕当初的保安进行了登记,对他的身份证也好,哪怕对他的车牌号也好,进行了登记,我觉得多多少少都会对他心理,都会他有所顾忌。”
对于张先生的说法,记者曾多次找到小区的物业普瑞物业公司了解情况。但是每一次都被告之公司的负责人不在。于是记者又打通了公司负责人的电话。
公司负责人:“这个问题我也不想跟你说太多了,说实话我很忙,我没有时间跟您说这个。”
物业公司始终不愿对此做出回应,记者只好找到物业公司的代表律师刘伟。对于业主的质疑,刘律师有不同的看法。
刘律师:“这个事之所以损害发生,这个是罪犯造成的损害发生。我认为跟物业没有关系,这种事而且主要过错还是业主,犯罪嫌疑人是业主给约到家里面来的,来到小区,业主开的门,给迎进来的,关了门以后出现的这个问题。即使物业履行了自己按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也不能阻止这件事发生。”
刘律师认为,尽管当初小区的保安没有对外来车辆进行登记,但物业毕竟不是直接侵害业主的主体,而且凶案是发生在业主自己的家里,这也不属于物业安全管理的范围。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便如此,张先生仍然认为,虽然物业的疏忽不是造成妻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由于物业没有对事发当天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这也给警方后来的侦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他们做登记的时候,也跟业主发生了矛盾,可能他一直实行的话,对小区、业主都是有益的,但是个别业主、停车登记,他会说,我是业主,你为什么不认识我,有的保安刚来几个月,他不可能都认识,还有的朋友来,这种情况,物业实行起来确实困难。”
刘律师说,由于物业公司在对外来车辆进行登记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阻力,所以从04年开始,小区就没有再对外来车辆进行登记了。可是,张先生认为,虽然物业公司有自己的苦衷,但既然他们当初对此做过承诺,就应该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规定。
张先生:“当初在买房的时候也就是签这个物业合同的时候,作为保安这一项他的收费标准是按照24小时封闭管理这个来收的,而且作为我业主来说的话我也从来没有拖欠过他一分钱的物业费。”
在张先生给我们出示的物业管理服务中,明确保安费是按照封闭式小区的标准收取的。服务标准中对进出小区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对车辆进出的管理都有规定。而实际上,物业却没有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如此,在案件发生两年后,当记者再次来到郁花园小区,这里依然没有对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而这里的业主也表示出了对小区内治安的担忧。
业主甲:“当然担心呀,这每天随便出入。”
业主乙:“我每天下班都挺晚的,很担心。”
2006年初,张先生以违约为由,将郁花园小区的物业普瑞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6万元。同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处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5000元。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死者的家属感到很失望。
张先生:“我不明白这个钱我应该得到的是一部分赔偿呢,还是说对他的一个罚金也好,我觉得没有真正给他一个警示的作用,对于我来说,实际上我的损失,我指的是经济方面的损失是多少个一万五千块钱也弥补不了的。”
妻子在自己家的房子里面被害,凶手到底是谁呢?张先生后来回忆说这次妻子回国有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要把这套房子给租出去,而且出事的那天上午妻子曾经给张先生打过电话说中午约了人来看房。根据法医的判断死亡的时间也恰恰就是在那段时间。那么来租房的这个人到底是谁,会不会就是凶手呢?
361°全民互动:物业公司真的委屈吗?
主持人张绍刚:现在案件的真相已经水落石出了,凶手是在实施另外一起案件的过程当中被抓获,在进一步交代过程当中提到了这个个案,而凶手现在也已经被判处死刑。张先生失去妻子之后非常的痛苦,他认为凶手要负责,物业公司也要负责。而物业公司一方就觉得难道我开着所有的监视器,难道我对所有的车辆和来往人员都进行登记,难道我的保安都在岗位上,这个凶杀案就可以避免吗?他觉得也说不准,所以很委屈。物业公司真的像自己说的那么委屈吗?这就是我们今天的核心话题。来进入到今天的互动环节,现在先请导播帮我们来接通一下审理此案的薛卉法官。
主持人张绍刚:薛法官,你好,《大家看法》主持人张绍刚。法院最终的判决还是认定物业公司对死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什么?
薛卉:基于两个原因考虑。第一个就是他们双方毕竟签订了一个物业综合代管合同,这个代管合同当中有这种约定;第二个问题就是物业在案发的时候,保安的监控系统,保安系统确实出现了问题,没有办法对行人和出入的车辆进行监控,登记也没有,对公安机关查获此案以及防范还是没有起到这种积极的作用。
主持人张绍刚:好的,谢谢薛法官跟我们电话连线,谢谢,再见。其实类似的案子我们不是第一次见到了,只不过今天讲到这个个案非常的恶性。以前小区里面一旦出现了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时候,也有很多业主会找到物业公司,理由是在我交的物业费里面有相当一部分费用就是保安的费用。那么到底小区的保安究竟保什么呢?来连通一下物业专家深圳物业管理学院的李钊教授。
主持人张绍刚:李老师,你好。对于物业保安的职责,我们经常听到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说物业保安只保小区面上的事,另外一种说法就说必须要保护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您的意见呢?
李钊:物业管理的保安他是一个安全防范,主要的职责也就是你刚刚讲的面上的公共秩序的维护。我们不能说让保安做保镖,不能说保证业主、保障业主的安全这是做不到的。不仅仅是保安做不到,公安机关也做不到。所以的话,我们说是这是一种安全防范,是一种社会综合治安的安全防范的职责。
主持人张绍刚:在什么情况下物业的保安要对业主的人身或者是财产的损失负责?
李钊:一个是你承诺,比如说你承诺保证业主安全。确保业主安全那你没做到,你就要为之付出代价。所以也就是说我们过去很多物业公司可能就存在这种瞎承诺,你做不到你瞎承诺,那当然你也得要为你的承诺承担一定责任。
主持人张绍刚:第二种呢?
李钊:第二种就是你的故意,你故意导致了业主的损害。比方说,比方说你把业主打了,你把业主的车砸坏了等等。因为现在也有这种现象嘛,这是第二种情况,这种情况你也得要承担责任。还有一种就是你的重大过失。比方说,就是说你的保安脱岗了,你承诺的闭路电视没有维护好,闭路电视等等监控设施没有运行或者没有维修好,那由此导致的一些责任你也得承担。
主持人张绍刚:包括我们今天说的该进行来往的人员和车辆的登记?
李钊:对。过失就说你没有尽到一个善良人的管理的义务。你没尽到义务又导致了重大的损失,这个我们就叫重大过失,这种情况下你也当然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张绍刚:好的,谢谢李老师跟我们电话连线,谢谢您,再见。张先生在这个个案当中提出来了数额非常高的索赔要求,其实这种心情我们特别能够理解。同时这个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在提示我们所有的物业公司小区的保安要尽到职责,要根据物业合同当中涉及到的内容完善自己的工作方式。因为我们所说到的这个物业合同是清楚的写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即是在告诉我们我们应该做什么,也是在出事的时候给我们双方提供的最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