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锡锌表示,政府透明度的建设,其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应仅限于组织机构。官员,以及一些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也应成为信息公开的对象。
王锡锌介绍,根据国际公约,以及欧盟、世界银行等的定义,担任某一公共职位,行使或履行某一公共职权的人员即为公职官员。这就意味着,在中国,除了《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广义公职人员,一些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也应成为信息公开的对象。官员个人信息应包括,与官员担任公职密切关联的信息、财产信息、官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信息和个人信息等。对不同的信息,应该按照循序渐进的思路安排公开。如“职务信息”,应主动对所有人公开;“与履行职务密切相关的信息”,对能证明有特殊需要的人公开,应依申请公开。
王锡锌认为,其中除了纯粹个人信息的部分,其他信息都应不同程度向公众公开,而不是只限于财产。且岗位级别越高,公共性越强,其应该公开的范围就越大。而对于“纯粹个人信息”,则应采取非同意不公开的原则。
此外,表示,应逐步推动制定《公职人员信息申报公开法》。据世界银行发布报告,国际上一个通行的做法是首先建立“官员信息公开立法数据库”,尤其是财产信息。建立数据库是逐步建立官员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我国应及早建立这样的数据库。”王锡锌建议,因为官员信息公开必将是未来的趋势,在相关制度确立前,我们可以提前建立相对完善的数据库,以备使用。